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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意见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11-01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阳市城乡规划局
贵阳市城市管理局
贵阳市林业绿化局
 
 
筑建通〔2012〕136号

关于印发《贵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
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住建局、各房开企业:
         为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规范商品住房交付行为,保障业主入住的基本生活条件,减少交付使用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交付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和市规划局、市林业绿化局、市城市管理局制定了《贵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阳市城乡规划局
 
 贵阳市城市管理局                 贵阳市林业绿化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贵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意见
 
         为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规范商品住房交付行为,保障业主入住的基本生活条件,减少交付使用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交付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意见。
、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是指新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配套设施具备业主入住的基本生活条件,并取得《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方可交付使用。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指导工作,并具体实施云岩区、南明区、金阳新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小河区、花溪区、白云区、乌当区、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清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组织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项目批后管理、竣工核实、已批建设项目的违法建设监控工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建商品房配套绿化建设的监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卫、市政设施建设的监控;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实施统一行政处罚。
城市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电信、移动、联通)、有线电视等专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的相关工作。
、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修建性详规和有关专业及配套管理的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 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环卫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征拆双方已签约完毕、原旧房已拆除完毕,涉及原地回迁的安置房已落实;
      (四)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及物业服务管理用房已落实。
      (五)按规划部门确定的分期实施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分期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分期交付的商品住房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建成的商品住房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畅通,与施工工地有明显的隔离措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的基本情况告知相关专营单位,签定合同,以便相关专营单位制定相应的建设计划,协商决定施工方案及开、竣工时间;并按相应的规范标准移交工程隐蔽图等地下管线数据资料。
、城乡规划、林业绿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房开企业申请,经审查验收合格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城市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电信、移动、联通)、有线电视等专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积极配合房开企业完成商品住房专项配套设施建设;专项工程竣工后,根据开发企业申请及时进行交付使用验收,保证物业买受人使用需要;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房开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办理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手续,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申请表;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或规划部门认可的项目分期交付证明材料;
 
    (三)商品住房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分期验收合格证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城市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电信、移动、联通)、有线电视等专营单位签定的合同及已经能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投入使用意见;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六)有房屋征拆的项目,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协议已备案、被征拆房屋已拆除完毕,安置房已落实的证明材料;
    (七)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已落实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已缴交的证明;
、办理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申请并附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申请和有关资料后,经审查资料合格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商品住房项目现场、市住建局政务网、筑房网上进行公示,网址:http://www.gyfg.gov.cnhttp://www.gyfc.net.cn,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颁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
        商品住房项目交付使用时,房开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
        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切实加强对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的监督和查处。
    (一)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对存在问题的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由相关职能部门、专营单位负责督促房开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后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房颁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对逾期没有完成整改的房开发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暂缓办理该项目商品住房初始登记。
     (二)凡未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强行交房的,购房人有权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拒收商品住房,并可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引发购房人投诉和上访,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住房和城乡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房开企业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作为降低资质等级或暂扣、吊销资质证书的监督管理凭据;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法人、股东,暂缓办理新开发项目的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建设手续;
    (三)房开企业将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房,擅自交付使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交付,并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号)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造成购房人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意见》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