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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7-16

开阳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逐步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贵州省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贵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和保障标准

1、实施原则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动态监管的原则。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2、保障标准

(1)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及租赁补贴标准:2009年保障面积标准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实施保障;租赁补贴标准以3元/平方米/月进行计算。2009年以后的保障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后每年对社会公布。

(2)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计算公式:

租赁补贴金额= 15平方米×3元×家庭人数×月数

其中:最低收入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二人户按2.5人计算,三人及三人以上按户籍登记人数计算。低收入家庭按户籍登记人数计算。

二、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金来源及管理

1、资金来源

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1)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2)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3)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4)社会捐赠方式筹集的资金;

(5)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

2、资金管理

住房保障部门设立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账核算,定期审计,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租赁补贴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三、保障范围及条件

1、保障范围:属于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均纳入保障范围。

2、廉租住房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口;

(2)符合县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家庭;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四、申请与核准

1、申请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2)家庭现住房证件或者无房证明材料(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无房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其他证明材料(残疾证、结婚证、劳模证、优抚证、待业证等)。

2、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户主代表申请家庭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无社区乡镇直接向乡镇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县住房保障部门;

(3)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5)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对不予核准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意见。

五、监督管理

1、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对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县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当事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截留、挪作他用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4、对在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审查不严、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六、附   

1、本方案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